江苏国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8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临方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林丰钢材市场6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D0DM8H。

法定代表人:吕晓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同,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秀夫南路上海花苑MB—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MXYE35G。

法定代表人:孙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临方钢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9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财保18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年12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国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支行账号为32×××24内存款9万元。2020年2月14日,临沂市临方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一份日期为2020年1月5日《和解协议书》,主张双方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支行账号为32×××24内存款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