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民初94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理人:贾寿芳,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海曙区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位卫,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88号1幢1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AXKFF2T。
法定代表人:来利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文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龙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庙前山路178号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1LQ9Q。
法定代表人:张志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芳,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龙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因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邹 娟
审 判 员 葛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国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