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财保27号
申请人:新疆宏源衡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文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海鑫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居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源衡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鑫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门支行账户为6505××××0081内的银行存款3555631.84元,申请人新疆宏源衡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宏源衡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鑫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门支行账户为6505××××0081内的银行存款3555631.8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宏源衡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岩峰
书 记 员 蒋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