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申请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379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5曰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FYX4G。
法定代表人:文艳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黔011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8761.4元。
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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