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腾龙鸿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FYX4G。
法定代表人:文艳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68761.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68761.4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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