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083号
原告:安徽河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被告:上海天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B279幢。
法定代表人:**,销售经理。
原告安徽河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河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