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779号
原告:湖州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999号-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虹凤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呈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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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