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安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3民初4578号 原告:**,男性,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南安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安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欣 书记员 高晨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