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终2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霖岚广场地块A栋1910、1911、19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上诉人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白鸣飞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起俊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