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D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2994319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敬亭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20577910。
负责人:袁晔,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18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374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投保商业保险;
3、本院已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2019年9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注册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武汉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及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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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