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1153号
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