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仪执字第020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咨询费398491.26元、诉讼费3639元,合计402130.26元,并给付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轮后查封)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99号24537.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267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另在金融、车管、工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99号房地产,因该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仪陈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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