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东路**。

法定代表人:谭宁,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02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属的四级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司法解释条款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同级案由,均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于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不必然使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缺乏依据。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照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故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四川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对案涉合同《时代青江一期二批次工程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栏杆施工合同》及诉讼请求的审查,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安装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栏杆施工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雯

审 判 员  李庆金

审 判 员  龚绍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伍佳薇

书 记 员  伍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