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4379号
宁夏四和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四和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四和元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699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3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四和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