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3938号 原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L4YGJ7K(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原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