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保148号 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L4YGJ7K。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桂0722执保14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上的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上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上存款的冻结,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账号为2074********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