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1053号
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L4YGJ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诉讼保全费897元,合计1714元,由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