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8830号
原告: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综合楼30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4557556。
法定代表人:吴**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珍,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福建省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博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