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满昌,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海,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星,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苓郦,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600米路南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49360R。
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满昌、赵玉海因与被上诉人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建军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称:赵建军系其个人雇佣,工资由其雇佣的会计李冰花发放,李建军是2020年2月份承接的洛阳洛宁县工程项目。2020年2月李建军让员工鲁利萍招人,因为是疫情期间,当时招到人后没有去公司,赵建军直接去了工地现场。洛宁工地的所有人员都是由李建军找的鲁利萍对外招聘的。赵建军是第一次参与到工地项目,李建军此前与赵建军不认识,没见过面。洛宁工地项目也是李建军第一次借用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的资质,之前没有过合作。派遣监理人员不需要向洛宁公司提供监理人员的相关证书。但是,上诉人**等人提交的李冰花与**的交易明细显示李冰花于2019年12月23日向赵建军预支工资、2020年1月16日代发赵建军11月份工资,且洛宁县中燃宏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显示“赵建军(身份证号:)系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到该洛阳项目从事监理的人员,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我们提供了赵建军的监理证扫描件”,李建军的陈述与以上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赵建军在涉案项目工地的工作情况及其与李建军、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满昌、赵玉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培勋审判员孙立新审判员孔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思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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