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沙湾区。
被执行人: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17楼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L1Y39。
法定代表人:阙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49500元和以人民币4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王嘉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