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124执恢1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17楼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L1Y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