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24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17楼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L1Y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