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24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17楼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L1Y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