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5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17楼17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汇峰欣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7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