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1民初1420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
;'>住所:重庆市江**北城西大街**5-1、5-2、5-3、5-4、5-5、5-6div>
负责人:丁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博,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3日,西安市蓝田县人,住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陈家滩村第三村民小组52号(,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1LGT85Q)
住;'>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iv>
法定代表人:邱佳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贝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700313.63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代其预交的税款222763.92元、垫付的税款346447.16元,退还向原告收取的保证金400000元,共计969211.0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中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国家重点扶贫工程-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由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上海院组成联合体中标,该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转包给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而该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其下属西南分公司进行施工,并将部分工程肢解分包给包括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公司,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其分包的工程给原告在内的多个不具有施工资质、用工资格的个人具体垫资施工。原告正是数个个休实际施工工人中的一员。原告与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钢网现喷轻质隔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单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且按约定及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00000元的保证金后,原告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2019年12月15日原告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工程严格按建筑规范及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12月16日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至今。可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不是不予接收,就是收了后不予答复,对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要求相互推诿。截止至2019年12月15日原告累计完成工程量造价12130308.52元,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5429994.8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总额达6700313.63元。同时,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的400000元保证金以及原告代其垫付、预付的税款569211.08元,被告应予以返还。鉴于该项目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后,指派或转包给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西南分公司又擅自将部分工程肢解分包给包括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公司,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其通过非法转包所承建的工程再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原告负责施工,明显属于层层转包、分包、肢解分包的违法行为,所以四被告对欠付的工程款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相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而言,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均属于发包方,三被告依法应对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承担偿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钢网现喷轻质隔墙工程专业分包同》,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是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是对纠纷管辖的明确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一工区)总承包工程钢网现喷轻质隔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条款,即该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无管辖权,原告***应向重庆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广东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8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灿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包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