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49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以南河东虎榜大路以西土名青云桥底端自编C区11号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L3DH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8号华盛科技大厦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0Y021。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9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账号4425********_1内的银行存款38983.76元。现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账号4425********_1内的银行存款38983.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