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粤0306执保9966号
深圳市皓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案号:(2019)粤0306民初39268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财产保全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光明新区支行账户81×××91,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90684.45元,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
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20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