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皓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926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皓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皓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57元,保全费1473.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    颖
书记员 陈恒丽(兼) 书记员 李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