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646号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作出(2019)粤0306民初39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306执保9966号案件对被申请人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光明新区支行账户81×××91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90684.4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万江
书记员 陈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