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2293号 原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55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道第六工业区锦源兴产业园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YC0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小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0XU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特朗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原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