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3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73号
原告: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北铜陵路东烽火太阳能新区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4085R。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城新建南路吉达6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安徽华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