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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民初3683号
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785494896(1-1)。
法定代表人:盛宁妹,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鸦滩镇鸦滩新区综合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NEC430T。
法定代表人:王文韬。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望江县悦悦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宾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菁
附裁定引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