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1民初2002号
原告:顺昌县大干镇天鉴五金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1MA8TJGT50A,住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48号。
经营者:***。
被告:***瑞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顺昌双溪龙山路1号恒辉明珠B3幢1-3层。
原告顺昌县大干镇天鉴五金建材店与被告***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顺昌县大干镇天鉴五金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