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6285号
原告:阜康市林立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
法定代表人:石锦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涛,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大益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阜康市林立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15元。
审判员 陈玉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