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4331号
原告: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栋3-02单元1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大厦7层9室。
法定代表人:李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世伟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248号1栋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志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伟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世伟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世伟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阿勒腾齐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