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栋3-02单元1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大厦7层9室。
法定代表人:李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盛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3,320.00元,执行费1,4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