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733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大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范琥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