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保13号
申请人: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XX街道XX道X号X栋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XXX段XX号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林静娟,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天路支行账号为44×××66账户内人民币3500000元的存款。担保人林静娟以其所有的号码号牌为川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川A×××××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四川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所有人为担保人林静娟的号码号牌为川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川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天路支行账号为44×××66账户内3500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