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百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南百旺园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告深圳市南百旺园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百旺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深圳市南百旺园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2年9月19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资情况:3546.54元/月。根据原告提交的体现其工资标准的《补制客户回单》显示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为3546.54元[(3500元+3655.81元+3354.14元+3655.81元+3646.81元+3642.41元+3370.81元)÷7个月]。
四、最后工作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被告提交的《辞职申请表》显示,原告以“怀孕回家生小孩”为由,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被告审批部门当天批核该申请,该辞职申请表上有原告签名。原告对其签名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当时填写的系辞职申请表。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6月5日解除,系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原告系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要求被告支付结合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提出劳动仲裁时间:2014年5月16日。
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2012年9月19日入职被告至2013年6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期间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原告的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请求:**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口头通知停止工作经济补偿金3648.4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38.8元。
十、仲裁结果: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22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口头通知停止工作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3648.4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38.8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