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1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信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信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特4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涛
审判员 杨 鸣
审判员 张焕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