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778号之一
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港西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燕达(海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