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7204号
原告:邢警,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上海捷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警与被告上海捷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