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酌定的延期监理服务费认定价格过高,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师人数对涉案项目履行义务,也未提供相关日志来证明其支出监理人员工资,同时因超期阶段的工程量较少,该部分产生的监理费用也应适当减少。 被上诉人农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垦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空港公司立即给付农垦公司合同期内工程监理费357700元、延期工程监理费1540000元;2.空港公司退还农垦公司履约保证金178860元;3.空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8日,农垦公司与空港公司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项目名称为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空港公司为委托人,农垦公司为监理人,工程地点为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和县机场产业园祥瑞小区、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内(进场路东侧、机场路北侧),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约235000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5亿元。组成合同的文件有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总监理工程师为***。签约酬金为1788600元。监理期限为720日(自开工之日起算),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第二部分通用条件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名总监,8名专监,11名监理员。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3层完工付合同价的10%,主体完成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付合同价的1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付合同价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付审定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年付审定价的20%。注:(1)本工程投资额约5亿元,若中标价在5亿元基础上,上下浮动未超过3%,则监理费用不予调整;若中标价在5亿元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则招标单位最终所付监理费用按中标监理费用同比增减。(2)以上费用均不计息。6.2.3附加工作酬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6年3月23日,农垦公司向空港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78860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监理期限到期后,非因农垦公司原因,涉案工程未能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期限内完工。2018年3月9日,农垦公司向空港公司发出《关于明确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延期工作报酬的报告》,载明建议延期费用为每月74525元。2018年12月21日,农垦公司向空港公司发出《关于调整监理工作方案的报告》,称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仍在履行中,根据要求制定监理工作方案:1.人员调整方案:因项目建设内容减少,且空港、祥瑞处于装修收尾阶段,所以监理部人员将比投标文件相应减少,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要求为准。2.监理费调整方案:合同约定监理三个小区面积为235000平方米,造价约5亿元,监理费为1788600元。目前实际监理工作内容:祥瑞小区面积为59000平方米,造价约1.3亿元;空港电子产业园面积为40300平方米,造价约1.294亿元;祥国小区一标段面积为56000平方米,造价约1.3亿元。三个小区总计建筑面积155300平方米,造价约3.894亿元,比合同减少1.106亿元,按比例监理服务费应为1392960元。我公司认为监理服务费应调整为1504400元(不含延期监理费)。3.延期监理费方案:每月延期工作报酬为7.4525万元/月,按季度支付,最后一个月监理费不满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取,从2018年3月22日计取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2020年3月31日,农垦公司向空港公司发出《关于申请支付监理服务延期费的报告》,载明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致工程延期,至今尚未竣工,而我公司5名监理人员始终坚守岗位,申请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每月55000元支付我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实际成本的延期监理费。 2020年7月14日,农垦公司再次向空港公司发出1份函件,载明经双方协商,贵公司承诺自2020年3月1日起以劳务费形式按月支付我公司25800元至该项目结束,但一直未能支付该费用,故我公司将于2020年7月15日撤出涟水空港产业园及安置房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并要求按《关于申请支付监理服务延期费的报告》文件支付监理服务延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另查明,空港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2018年6月11日、2019年9月20日、2020年4月1日向农垦公司付款72000元、40000元、245700元、178900元,累计付款178900元,达到合同价款的30%。 一审还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三个项目即祥国小区、祥瑞小区、电子产业园。一审审理中,空港公司降低反诉请求:要求农垦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后空港公司撤回了对农垦公司的反诉请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涉及的三个工程均已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合同期内监理费及保证金问题,庭审中,空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农垦公司的履约情况,同意支付农垦公司合同期内的监理费357700元,并退还农垦公司履约保证金17886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延期监理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垦公司在与空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仍为空港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空港公司应当向农垦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如存在附加工作,双方应进行协商,农垦公司多次通过文件的形式与空港公司进行协商,但空港公司未予答复,一审法院结合农垦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监理工作方案的报告》中涉及的工程面积、造价、农垦公司在岗监理人员人数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酌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每月空港公司需给付农垦公司监理费用50000元,时间共计23个月零7天,故监理费用应为1161666元。因自2020年3月1日起,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空港公司应每月给付农垦公司258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至2020年7月15日农垦公司撤回监理人员,空港公司应付农垦公司监理费用116100元。综上,空港公司应付农垦公司延期监理服务费用为1277766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空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农垦公司合同期内工程监理服务费357700元、延期工程监理服务费1277766元,总计1635466元。二、空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退还农垦公司履约保证金17886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23412元,由空港公司负担16300元,农垦公司负担71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空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监理期限到期后,农垦公司仍为空港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并依据合同通用条件2.3.3款约定,根据工程进展和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调整监理工作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非因农垦公司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亦认可在延期期间所发生的工程量实际减少,一审法院依据实际工程量、在岗监理人数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酌定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每月50000元标准计算延期监理费用,并以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每月25800元标准计算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的延期监理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空港公司所提延期监理费用过高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空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上诉人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