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10831号
原告:**1,女,201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父亲),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理人:**3(系原告母亲),女,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二:***,女,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三: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黄泥头村**黄泥头**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安澜**路**号总部经济园区**号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五: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团镇彭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六: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丰路**厅桥堍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1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对***、***、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