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6724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83号7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