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724某某与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6724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