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1926号
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