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581号
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路241号(黔江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垂美,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惠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社区桐木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惠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