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鑫嘉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永鑫嘉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2371号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司洪庆。
被告:北京永鑫嘉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冷震兵。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鑫嘉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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