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辰龙雅苑2栋8楼。
法定代表人:郭永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蒋坝镇淮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滕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224元,由上诉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左嫣茹
书记员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