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955号 申请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5号丁墙社区北楼(5栋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腾飞路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在415198.87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纬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5198.8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迟